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审批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省政府
 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审批制度》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9〕167号 1999年12月23日)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审批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审批制度
      (1999年12月3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切实精简会议,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性质和任务
  全省性会议,主要是指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或省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请市州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包括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的全省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协调部门的工作;分析全省经济形势,讨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由省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全省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部署省政府某一方面的重点工作;部署涉及各部门的重要专业工作。
  二、会议审批
  (一)审批程序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的全省性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填写全省性会议审批单(附后),提出会议的安排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由省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应提前15天(紧急特殊情况除外)行文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由办公厅文书处收文后分送有关业务处承办,有关业务处提出意见交秘书处填写全省性会议审批单,由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附相关业务处意见),送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
  省政府各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如需邀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的,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送审内容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2、会议召开的事由;
  3、与会人员范围及规模;
  4、会议议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