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目标责任制责任体系及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目标责任制的责任体系
(一)省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省长负责制,副省长对省长负责,并按职责分工组织所分管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
(二)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省长、副省长负责,并协助分管省长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
(三)省政府部门的副职干部对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与第一责任人共同组织本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目标责任制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办公经费来源
(一)成立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和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二)实施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奖金及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经费由省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及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附: 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对象
(共42个)
省政府办公厅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外经贸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审计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环境保护局 省广播电视局
省体育局 省统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林业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旅游局
省粮食局 省物价局
省乡镇企业局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