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目标责任制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对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按照经常检查、半年自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检查与考核的内容为:
  (一)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二)第一责任人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和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监控、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
  (一)自检自查与随机抽查。省政府部门要对目标责任制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随时了解情况,掌握进度。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随机对各部门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适时通报。
  (二)半年自查。每年7月份左右,省政府各部门将本部门上半年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报告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抽查,并将其结果书面报告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
  (三)年终考核。次年1-2月,省政府部门以本部门上年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告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复核审查并征求各市州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书,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计分实施办法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五章 激励

  第十八条 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实行激励机制。其考核结果载入干部档案,并作为干部任用、调级和调资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实行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省政府目标责任人及省政府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在签订目标责任状的同时,由本人向省政府目标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交风险抵押金1000元。年终考核为前5名的,按原交纳风险抵押金的2倍返还(含原抵押金共3000元);其他名次者等额返还。
  第二十条 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凡被考核为前5名的部门,按行政编制人数每人奖励1500元,并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考核为前5名的部门,列入省级文明单位表彰;其第一责任人,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表彰。连续三年考核为前5名的部门,列入省级最佳文明单位表彰;其第一责任人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上报省委、省政府表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