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政府部门责任目标,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年度计划和任务为依据,结合各部门的职能而制定。
第八条 省政府部门责任目标由共性目标和职能目标构成。共性目标指各部门都应完成的机关内部建设和共同性的工作任务,职能目标指部门主要职能任务和上级交办事项等。
第九条 制定目标的原则
(一)全面性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省政府部门所制定的目标要与全省总目标相衔接,重点突出本部门职能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
(二)先进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省政府部门的责任目标既要体现抢前争先的拼搏精神,又要实事求是,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十条 制定目标的程序
(一)自定目标。省政府部门根据目标责任制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职能任务,提出本部门的职能目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部门的共性目标,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
(二)评估论证。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省政府部门提出的职能目标进行论证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三)确定目标。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省政府部门修订的职能目标,在报请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确定并批复。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全省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任务、目标的完成和实现,省政府主要经济管理及社会发展管理部门在本部门责任目标中,应选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作为本部门的重点,由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重点考核。
第十二条 经审定批复的部门责任目标,由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同省政府领导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变动时,由继任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更改。如因国家经济计划调整和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作变更时,部门要提出书面报告,经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批复更改。
第十四条 省政府部门责任目标确定后,上级主管部门又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或者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增加新的工作任务时,在报请经省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和备案后,即可作为当年新增目标,纳入全年目标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