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0]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3月11日
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住房制度,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长期性住房储金,是根据国家统一政策统筹的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住房的专项资金,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凡在本地区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凡在我市辖区内注册资本金在30万元以上或就业人员在10人以上规模的城镇私营企业均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按照市房改领导小组的决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银川市房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政收支预决算,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 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市唯一合法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在贺兰、永宁两县分别设立“分中心”,具体负责本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