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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材料、机具堆放整齐;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
  (五)施工用水应当经处理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六)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的高度,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九)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损坏而未平整修复的,不得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宣传品、广告等,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船舶)场站(码头),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收集容器(工具),环卫业务用房和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新(扩)建大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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