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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

  第十八条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重视基础理论研究,以应用研究为重点,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快中药剂型的研究和改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高科技产业,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培育中医药技术市场。
  第二十条 加强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和专门技术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
  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国际或者地区间的中医药学术交流、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下列评审、鉴定工作,由中医药专业技术评审、鉴定委员会负责:
  (一)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
  (三)中医医疗机构评审;
  (四)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属教学、科研单位的评审,由中医药专业技术评审、鉴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的约定医疗机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中医医疗技术有较高造诣的中医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广东省名中医师称号,广东省名中医师每五年评选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和表彰:
  (一)在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教育、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挖掘、整理有重大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的;
  (三)献出有特效的中医药验方、秘方和专门技术的;
  (四)资助中医事业业绩突出的;
  (五)在发展中医事业的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设立中医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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