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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

  第八条 省、市、县应当设置中医医院。中医医院的业务用房、医疗设备、专门技术人员配备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设置病床。
  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诊室,配备中医药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村卫生站(室)的医生应当掌握处理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技术,运用中医药防病治病。
  第十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参与社区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省、市、县(区)的中医机构应当指导和帮助农村中医工作,向农村推广简便有效的中医药新技术、新疗法。
  第十二条 中医药技术人员在诊疗上应当发挥中医的特色和优势,并学习和运用现代医学技术。
  鼓励西医及相关学科人员学习、研究、运用中医药的理论和技术,促进中医药学的发展。
  第十三条 中医药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育,重视中医临床和现代医学的教学;其他医药高等学校应当设置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
  医药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培养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学科研究生。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中医药成人高等教育,提高现有中医药技术人员的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
  第十五条 建立和健全中医药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医疗机构和教育、科研单位必须保证中医药技术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学习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日。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对乡镇中医药技术人员每3年安排不少于20日的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技术骨干和中西医结合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中医药专家。支持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药高级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带徒授业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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