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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对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成套住宅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等于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不找差价,超过或者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定。
  安置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十二、危改区居民就地安置的,一律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十三、危改区居民异地安置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增加安置面积和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危改区居民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补偿款=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原建筑面积×(1+补偿系数)。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补偿系数一般不超过0.7,具体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十四、异地安置房以积压的安置房为主。对不能直接上市销售的积压房,应当办理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手续。
  以积压的空置房安置危改区居民的单位,可以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危改区居民购买安置房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保证危改区居民的住房抵押贷款,并简化贷款手续。
  危改区居民按照上款规定仍无力购房的,经区、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就地或者异地承租廉租屋。
  有关建设单位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专项贷款支持,以缓解危改前期投入大、资金平衡难的矛盾。
  十六、对被拆除私有非成套住宅房屋的所有人,按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对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成套住宅房屋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届时房改成本价补偿;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并结算差价的,不予补偿。
  对被拆除公有住宅房屋的所有人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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