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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本办法所指危旧房改造安置对象为,在危改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七、安置危改区居民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用于安置的房屋原则上只售不租;安置房费用根据不同情况由居民、单位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就地安置、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鼓励异地安置。
  八、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
  (一)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
  (二)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1套二居室;
  (三)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含)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三居室;
  (四)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含)的,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比照本条前三款标准予以分套安置或者增加居室间数。
  按上述标准测算,安置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以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安置。
  九、对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属自住房屋的,按照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属承租房屋的,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倍计算。
  十、对在危改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危改区内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并且本人在本危改区外别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民,视为在本危改区以外有正式住房:
  (一)本人或者其配偶在危改区外国有土地上自有或承租住房的;
  (二)本人在危改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的;
  (三)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本市近郊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住房的。
  十一、危改区内居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安置房:
  (一)对被拆除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和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属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部分,应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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