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2000〕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先期试点组织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为今后在全市范围推广做好准备工作。
城市危旧房改造是一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工作要大力支持,确保其顺利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3月23日
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以下办法:
一、危旧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有关的协调工作。
二、市和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对全市危旧房情况重新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所辖区域危旧房改造计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
三、有关部门要简化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本市计划部门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危改小区,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在接到区县计划部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审批手续。
四、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危旧房改造区(以下简称危改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不同地段的限高和容积率,明确用地性质,并考虑文物保护等问题。
五、危改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符合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设计要符合规划设计指标和规范要求,确定合理的经济指标,以确保各项规划设计指标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