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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三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46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建〔1999〕54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按《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与财务管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凡与税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工效挂钩”的,可按核定的数额在税前扣除。
  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按市局《关于印发<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42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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