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确保已下岗的残疾职工全部进入再就业中心,并积极为其提供岗位需求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负责职业介绍,组织劳务输出,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优先安排残疾职工;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残疾职工,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应优先招录其子女就业。
各级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下岗残疾职工优先提供免费登记、技术培训、信息查寻等就业服务,积极为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提供保存档案、代收代缴社会保险等项服务。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应主动承担下岗职工转业训练,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残疾职工,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
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残疾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对违反国家政策或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单位,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解决。对下岗残疾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联应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就业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明确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职责、编制和经费来源,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隶属同级残联领导,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做好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统计掌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比例,收缴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下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向社会用人单位推荐、介绍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兴办和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方面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九、职业培训
各地要重视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劳动、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认真实施,抓好落实。政府有关部门所办的培训机构,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培训,可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开展适合残疾人和劳动市场需要的职业培训。县级以上残联要建立相应规模、具备特殊训练手段和条件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为在普通培训机构难以接受培训的残疾人提供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予以支持并给予资金投入,使其尽快发挥效益。社会其它各类培训机构,要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培训,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酌情减免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