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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盲人就业
  盲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难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中医药局、中国残联《关于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和就业工作。
  各级劳动、人事、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就业安置工作,稳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集中就业。
  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从事按摩服务业。
  盲人按摩机构参照执行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免收市政管理费和公益事业费。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的费用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应予以减免。
  社会各单位要关心盲人就业,根据盲人自身特点,为其选择适宜工作岗位,鼓励社会开办盲人按摩院(所),扶持盲人按摩人员集体就业、个体就业,不断拓宽盲人就业领域。
  七、下岗与再就业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按照中国残联、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残联教就字第87号)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应地劳动部门备案。
  凡国家确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残疾职工,可采取离岗退养的办法,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所在企业应继续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提取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对符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残疾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省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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