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福利性企业和残疾人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税务部门对福利性企业税收征管按先征税后返还的有关规定办理。
(5)工疗机构经营其生产的产品享受国家对福利性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优惠扶持政策。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快福利性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对改制后的和新申办的多种形式的福利性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加强对福利性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性企业;对套税骗税的福利性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四、个体就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个体开业,不断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各级劳动部门要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个体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五、农村就业
按照《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各地要把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生产劳动作为扶贫攻坚的重点,做到纳入计划,统一安排,同步实施,采取特别扶助措施,力争在今年年底基本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要针对农村残疾人就业特点,帮助残疾人选择适合的项目,组织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积极推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到人,发挥扶贫实体、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吸纳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倡导机关、团体、城乡组织及党员、干部和各界人士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制定落实扶助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的优惠政策,做到政策扶持到户、科技推广到户、技术培训到户、生产服务到户;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积极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广泛开展社会互助。
各级扶贫机构要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指导和联系,在扶贫资金的安排上给予适当扶持,将残疾人扶贫列入本地区扶贫工作检查范围,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级农业银行要把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的发放工作列入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计划,保证扶贫贷款及时发放到贫困残疾人手中。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经过扶持仍无法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村残疾人贫困户,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通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其温饱问题。各级残联要在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中发挥协调作用,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具体措施,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扶贫计划,帮助农村残疾人解决生产劳动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