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
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1995〕19号)制定本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就业。
用人单位要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人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需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联备案。
鼓励各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成绩突出的单位,由残联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
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按规定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无正当理由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又拒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集中就业
各级政府支持社会继续举办和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福利性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精神病院、企业、街道和残疾人组织举办工疗车间(站)、工疗机构,积极安排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就业。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性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和办理营业执照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1)对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在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生产企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生产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民政福利生产企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生产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增值税的减免按有关规定办理。
(2)对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福利性企业,其经营项目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以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残疾人个体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