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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落实省委《实施意见》若干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

  四、非上市企业经批准可以将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企业其它资产变现收入,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并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各类税费。凡土地使用权及其它变现资产计入企业资产总额的,由授权出资人或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凡土地使用权未计入资产总额的,由出资人或企业报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申报资料须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并据此到有关部门办理免缴各类税费和资产过户手续。
  五、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视为困难企业。困难企业扭亏为盈的,在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三年内上缴的所有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列支,用于该企业的发展。
  六、国有企业改制的,1999年底以前除中央借款外,属于省、州(地、市)、县三级财政给企业借款(含资金占用费)和企业“拨改贷”余额,由负责借款的财政部门和拨改贷主管部门审核后转增资本金,以支持改制企业发展。
  七、按省经贸委第六部门联合下发的青经贸企字〔1997〕395号《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本着企业自愿、先易后难、属地管理、人员跟着资产走的原则,从2000年起,每年成建制分离位于城镇的企业办学校、办医院总数量的1/3。省教委、省卫生厅负责提出具体规划,并与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衔接落实。独立工矿区分离难度大的自办学校,在分离前,教育附加费全部返还。对困难企业分离办学校的,在过渡期间全部返还教育附加费,仍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对破产关闭企业的自办学校,由当地政府接收或妥善解决在校学生以及职工子女就学。
  八、加大工作力度,鼓励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或转制为母子公司体制后,对原非独立核算部分分离后组建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的,5年内可仍按原统一核算办法,由企业主体或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分离后仍在原企业范围内提供内部服务的收入,5年内所缴营业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列支,用于企业发展。
  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吸收安置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根据规定给予减免税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每安置一人,在3年内,按当年人均计税工资标准额度的80%计算上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此项工作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部门审定后,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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