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落实省委《实施意见》若干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落实省委《实施意见》若干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00〕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关于落实省委〈实施意见〉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部署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全力以赴打好国有企业改革攻坚战,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落实省委《实施意见》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
           (省经贸委 2000年3月)

  省委九届三次全委会通过的《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政策的落实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商投入资本金在25%以上,在西宁市、海东地区举办生产性“三资”企业的,免缴土地使用费;在海西、海北、海南、黄南、玉树、果洛等地区举办生产性“三资”企业的,在企业设立期间,免收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举办非生产性企业的,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确认。土地管理部门接到材料申请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清有关手续。
  二、省外企业到我省投资举办工业企业以及兼并、收购我省企业,投入资本金比例达到25%的,经当地经贸、工商部门审核,在10年内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被并购企业以前年度欠税,允许在三年内挂帐,并免缴滞纳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省外投资企业的要给予优先审批,各部门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
  三、适当出售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部分国有股,根据情况可把国有股降低到相对控股或参股。由有关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制定具体的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力争用两年时间,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比例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