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扶持名、特、优、新产品。充分利用我省特种药品生产基地和高原药用资源优势,紧紧围绕“质量、品种、效益”目标,积极争取国家技改政策的支持,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努力提高医药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以现代科学理论知识和技术改造中藏药生产的传统工艺,实现中藏药产品生产的现代化。重点培育一批独家生产、科技含量高和国内外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品种,力求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以优势产品、专利产品和保护产品支撑全行业的发展,形成以名牌产品带动骨干企业发展、以骨干企业带动医药产业发展的局面。
三、政策支持
(一)鼓励各行业、各种性质的资本进入我省医药产业,开展药物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对有新品种,要求开办医药工业企业或改制现有医药工业企业的投资者,投资额达到25%以上的,可享受省内有关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简化办事程序,促其早日建成投产。
(二)设立青海省新药开发基金和新药开发有突出贡献人员奖励基金。新药开发基金从全省医药工业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每年按5%提取,由省财政实行专户管理,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使用。新药开发有突出贡献人员奖励基金,由企业在该新产品当年获得的利润中按5%提取,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人员。
(三)医药新产品技术开发费,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成本,不受比例限制;新产品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在当年新增的应税所得额中抵扣;三类以上新药和二、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对当年实现所得税与前一年相比的新增部分用于该企业的生产发展;对医药生产的骨干企业,在当年销售收入5%以内的推销服务费、广告宣传费,可在销售费用中列支,新产品的广告宣传市场开发费可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四)对中藏药生产企业种植中药材所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由政府划拨使用,纳入当地退耕还林(草)规划,并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扶贫帮困、改善黄河、长江上游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草)等政策;列入省内重点中藏药材种植(饲养)基地的,可作为技改项目,优先审批,按照政策给予贷款贴息,并用新药开发基金给予一定的资助。
(五)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省内企业间可开展药品委托加工业务;对省内企业现有品种,实行品种保护,原则上不再审批给其它企业生产;加快对新药和仿制药品的审评进度;新品种未经研制者同意,不得审批给其它企业生产,经研制者同意,只限审批给两家企业生产。
(六)对具有市场潜力的新产品和省名优产品的扩能改造,以及医药工业企业GMP达标技术改造项目的投入,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享受技改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