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企业以前年度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形成的欠税,企业改制后又确实无法清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核,5年内免缴滞纳金,五年期满后予以缴清。出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可享受上述政策。
九、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中小企业依法实施破产。有关部门要配合法院按法定终结时间终结,审理破产企业案件诉讼费减收或免收。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剩余部门作为破产财产依法处置。
十、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中介、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服务活动,为企业提供关键技术和升级换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受益期内配送一定比例的股份。
科技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开发,并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于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科技人员从项目实施的前3年可享受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属于企业自主开发的项目,科技人员在项目实施的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30%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20%的股权收益;属于单位未开发的项目,经与单位协议约定,开发者自筹资金进行开发的,对其成果享有独占使用权。科技人员以专利、技术入股,其股份变现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在10%以上(含10%),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新增应纳所得税额。
十二、鼓励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国有、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凡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技术改造项目中购买设备的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三、中小企业新上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技术项目,贷款可由各级经贸委、财政部门予以贴息支持。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用房产、车辆等有效资产进行抵押的,房产、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免收各类手续费、登记费。
十四、凡新办工业企业,自兴办之日起3年内企业应纳所得税税率超过15%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对符合我省资源开发和发展特色经济方向的及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应纳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部用于支持该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