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组建多元投资主体。具有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为物化资本,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全体股东的约定注册,不作具体比例限制。
四、鼓励国有、集体中小企业股权多元化。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吸纳社会、职工投资占企业股本金50%以上的,经财税部门核准,在改制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鼓励经营者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实物抵押以及期权奖励等形式持有企业股份,参与企业改制。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对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并与原企业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一人,可按本地区上年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折低收购价格,最低折抵到零;按上述标准计算折抵收购价格金额可以转为职工个人的股份;非国有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的或本企业职工购买企业资产的,原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土地评估价的60%计入总资产,并享受青政办〔1998〕8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出资购买的优惠政策,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各类税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企业净资产量较大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不计入企业总资产,以租赁、入股等方式进行处置。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3年内租金按30%计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以入股方式处置的,按评估价格的40%折股;对个人、非国有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来安置富余职工的,免收土地用途变更中的土地出让金等各类税费;原国有企业改制时企业资不抵债的差额,可将土地使用权按评估价的60%折价进行弥补。
六、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后,被兼并企业仍然保留企业法人资格的,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用其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在法定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被兼并企业取消企业法人资格的,其亏损额允许优势企业在被兼并企业法定弥补期限内以税前利润弥补。
七、凡收购、兼并省内停产、半停产国有企业,并安置原企业职工在80%以上的,对所征收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由地方财政连续3年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