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0〕3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支持、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省经贸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放开搞活中小企业,是从整体上搞好国民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因地因企制宜,坚持分类指导,把放开搞活中小企业与扶小、带小结合起来,同加强政策扶持、增强服务功能结合起来,努力营造有利于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真正把各项改革的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省经贸委 2000年3月)
为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支持、扶植、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民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允许公司制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中小企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金有困难的,资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1万元以上,以后三年内分批足额到位。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改革前置审批办法。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对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要行业监管的,改为登记备案,由有关备案部门实行过程监管;确需继续执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工商管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由有关部门接受相关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