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均要纳入清产登记工作的范围。
(一)行政党团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政府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党派组织机构和列国家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
(二)事业单位。包括农、林、水利事业单位,工业交通事业单位,商业贸易事业单位,文教科学卫生体育事业单位以及列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三)社会团体。包括(一)、(二)两类列国家行政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外的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各类社会团体。
(四)附属营业单位(包括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
三、清查登记工作的内容
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内容包括:财产清查、财产价值确定和登记入帐、所有权界定、财产清查结果的帐务处理和报告、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等。
(一)财产清查
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重点是固定资产。同时,对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结算资金(往来款项和应交预算收入)、产成品等也要进行清查。财产不论是在用、库存、对外出租出借、投资、联营、集体或个人承包等均作为这次清查内容。清查固定资产起点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在800.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为:土地、房屋和建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及其他固定资产。
(二)财产价值确定和登记入帐
对于在计划经济时期划拨的土地,只记数量,不登记价格,对难以确定价值的文物、礼品等,只登记实物量,不登记价值。
(三)所有权界定
要在行政事业单位1992年清查财产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完全用国家资产开办但在工商注册时登记为集体性质的营业单位的资产仍应确定为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和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的确认,以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合法凭证来界定产权。
(四)财产清查结果的帐务处理
这次财产清查结果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制清查结果确认书和写出书面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报经主管部门清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确认后,调整有关帐目。
(五)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