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局关于
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0〕2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资局《关于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有关财产登记的各类表格(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意见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000年二月)
为了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将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现就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查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指导思想是:查清和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占用财产的实物数量,对各项国家资金及债权、债务进行核对查实,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登记,将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财产,都纳入国家财产的管理范围,逐步做到与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相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机构及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制度,实现财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
具体要求是:
(一)以不动产和重要设备(现行会计科目中的固定资产)为主要对象,对单位占用的全部财产进行清查,做到“家底”清楚。
(二)将应归国家所有的财产一律纳入国家财产管理范围,进行以实物为主的财产登记,做到所有权关系清楚。
(三)对各类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核对和查实,做到见物就点、有帐就清、不重不漏、不留死角。
(四)对查处的问题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和财产使用责任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工作。
二、清查登记工作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