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
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
(办字〔2000〕26号 2000年3月2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要求,现就我省清理整顿城市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1、重点打击未经批准的非法营运的出租汽车、“套牌”出租汽车。2、严禁已报废的城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参加营运。3、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4、小公共汽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营运,统一调度,按站点停车,严禁招手即停。5、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点30米以内,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停靠。
出租汽车由省交通厅负责,小公共汽车由省建委、省交通厅按现行管理状况分头负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作,其他部门配合。
(二)通过整顿,为实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创造条件。在清理整顿的第二阶段,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此项工作由省建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三)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负担。对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同时要加强对各种检测、检验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
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计委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四)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1、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对取得合法经营权的个人出租车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发给营业执照。通过清理整顿,切实做到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划,同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2、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3、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4、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战略和相应的产业、技术、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大公交优势,重点支持和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积极稳妥发展出租汽车,引导非公有制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5、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有关规定,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实行统一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