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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市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关于住宅老区按所具备的条件只能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较低级别的指导标准,出现收不抵支,能否进行价格变通的问题。
  为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鼓励有经济实力、管理水平较高的物业管理企业兼并、接管老区,实行规模经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除经业主委员会审议,业主大会批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管理合同,制定新的标准外,不允许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超标准收费,损害业主权益。
  五、关于不同用途物业收费标准上浮幅度的问题。
  深物价〔1997〕141号文对不同用途物业收费标准规定的上浮幅度是最大的许可幅度,因此在核准具体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许可幅度内掌握。并分别具体规定各类不同用作物业的收费标准。
  六、关于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的问题。
  核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表规定的相对类别物业收费所具备的条件。由于历史原因,个别小区(大厦)达不到绿化覆盖率要求的,可酌情降低本级(档)的收费标准,直到在价格构成中不计绿化养护费。
  七、关于高层或多层住宅一楼住宅应否承担电梯运行费的问题。
  一楼为电梯起始点的住房不应承担电梯运行费,二楼以上的电梯运行费不进行区分。
  八、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方式问题。
  物业管理收费应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九、关于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协议收费项目问题。
  装修期间的垃圾应由业主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清运,业主亦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清运,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
  其他有关代维修、代收费项目,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自愿协商确定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十、关于装修工人证件收费问题。
  一些小区(大厦)为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对装修人员出入实行持证管理。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的,可按不超过1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还;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一定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5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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