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三月八日 深价〔2000〕41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住宅局:
当前,我市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政策界限,在综合有关意见的基础上,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应否报物价部门备案和申领收费许可证的问题。
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据此,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符合指导标准所规定的物业管理类别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公布的指导标准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物业管理项目、质量、深度超过指导标准所规定物业类别的,收费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无需向物价部门申报和备案,暂不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二、关于达到法定条件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尚未成立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定价问题。
对因政府职能部门原因没有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仍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价,对属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原因没有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定价申请,经区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意见后,物价部门可作为特殊情况受理并审核定价。
以后所有的物业管理费批准文件应注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管理合同中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关于新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因资质等级低,只能执行三级或四级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成本费用难于补偿的问题。
依照规定,住宅区开始入住后两年内,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此期间应严格执行深物价〔1997〕141号文规定的指导标准,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或者补贴,不得因此降低管理标准和服务水平。亏损不得由以后年度的收费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