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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0〕49号 2000年2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的文物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全区的博物馆由原来的2座(内蒙古博物馆和哲里木博物馆)发展到25座,各级文物部门收藏的文物和标本达50多万件,已初步查明的各个时代的文物遗址15000余处,其中有17处被国务院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8处被自治区政府列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区有着极其丰富的文物资源,被国家文物局和文物专家认定为全国文物大省区。但是,由于我区的文物事业起步晚、底子薄,因此,无论是硬件建设还是软件建设都还十分薄弱,近年来新建的盟市、旗县级文物机构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全区盗掘古墓葬、古遗址之风十分猖獗,全区馆藏的50余万件文物中有不少文物得不到科学有效的养护,许多不可移动的文物遗存在日晒雨淋下风化、变色、变形或遭到人为破坏,建设性破坏文物的事件正呈逐年上升趋势,全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及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文物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保护并利用好本辖区内的各类文物。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精神,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各级领导责任目标。凡是本级财政预算没有明确列出文物保护经费的地区,2000年开始要专项列出,已经列出的,也要根据需要逐年有所增加。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引导、吸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二、文物较多的盟市、旗县要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由文化、财政、计划、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文物与旅游、城建、园林、宗教等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必须加强濒临毁灭的重要文物古迹的抢救维修工作。特别要抓好辽上京、辽中京、元上都、辽陵及奉陵邑、居延、嘎仙洞、应昌路、敖伦苏木古城、历代长城遗址等遗址的保护和抢修工作。凡定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文物的大型文物遗址,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近期内落实和明确遗址的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管人员,并对这些遗址进行深入细致的科学调研,制定全面的保护工作规划和管理规章,进一步加强大型遗址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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