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基本
养老保险筹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0〕45号 2000年2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扩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加快建筑施工企业改革,促进全区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与缴纳,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切实解决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险的有关条例、决定和政策,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筹集原则、范围及资金来源
(一)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凡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已参加行业统筹的建筑施工企业除外),均属筹集管理范围。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属地管理参加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依法开办的保险业务,为全体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并建立个人帐户和缴费申报。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劳保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应从建安劳保费中列支。
(三)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全区统一标准,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向施工企业划转、调剂。企业仍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根据建设企业缴纳情况,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的保险费拨付。
二、建安工程劳保费取费标准和计取范围
(一)建安工程劳保费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有关劳动保险费用的取费项目,它是构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内容,其取费标准应考虑全区社会保险的平均费率水平,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的数量及费用及建筑工程造价中工资的构成和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等。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次”的原则确定。目前,只考虑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区统一按工程造价的3.5%计取。该项费用要随企业职工参加社保项目的增加、费率的变动等应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