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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3、预算外政策调控资金;
  4、各级财政新增预算;
  5、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二)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放住房补贴,专款专用。主要资金来源有:
  1、城市住房基金和财政预外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
  2、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规定提留维修基金(多层住宅留20%,高层住宅留30%)后的资金;
  3、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4、单位划转的住房折旧和大修理资金。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房改等部门制定。
  六、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继续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职工购买现住公有住房,仍可按届时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予以购买。
  (二)现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按届时房改成本价购买现住房后,住房面积未达标,可按住房未达标户职工计发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时,可按无房户对待计发住房补贴。
  (三)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得租赁公有住房和政府廉租住房,不得购买享受房改优惠价格的公有住房,不得参加房价低于经济适用房价格的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职工工资的6%执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职工工资的10%执行。
  (五)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执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是扩大住宅消费的制度保证,是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核心环节,是一项具有根本意见的重大改革,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做到政策公开,利益公平。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测算,根据《意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特别要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划转工作。
  (二)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审批,按照晋政发〔1998〕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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