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计算老职工住房补贴的几项规定
(1)计算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的月工资,以职工本人199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月工资构成参照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核定。
(2)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的职工工龄,按照职工实际的工作年限计算。已离退休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提前离退休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工龄计算。
(3)年度工龄折扣额,为当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109号)测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额,住房公积金公助部分按100%贴现。
(4)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已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提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的工龄计算。
(三)住房补贴发放的管理
1、住房补贴以职工个人为单位计算。双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计发。
2、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核算汇总,报同级房改部门审核。房改部门负责对享受住房补贴资格的职工进行认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批下达拨款指标和单位住房基金使用计划。对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住房基金不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或按差额比例列入预算拨付。
3、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缴存至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理。
4、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住房、建造住房、大修理自住房、交纳商品住房租金、偿还购房贷款时才能提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5、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专户内住房补贴余额。
6、住房补贴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住房补贴应由离退休后的管理单位一次性发至本人。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单位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实行预算内列收列支管理。主要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和计委原有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划转;(划转资金以1996、1997、1998年三年实际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平均数核定。今后,随经济增长水平逐年上调。)
2、直管公房出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