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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力求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与享受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货币支付量基本平衡;力求新职工和无房户、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量基本平衡;新职工按月补贴,老职工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坚持政策属地、财政分级负担;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实施范围、条件、时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是,各级地方财政全额预算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财政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制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房改部门批准后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自行制定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房改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条件是,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区、县城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或其他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
  (三)实施时间是,太原市、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市、县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其他市、县最迟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四)实施对象是,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户职工(简称老职工);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无房户职工是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担公有住房或按享受政府优惠价格购买过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职工。确认无房户职工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县房改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住房未达标户职工是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各类人员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的职工,地厅级14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科级80平方米,科级以下6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在本《意见》规定的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住房补贴系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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