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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
 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0〕13号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当地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实事求是地测定住房补贴系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并按《意见》中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审批。
  二、认真进行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进一步落实无房户和住房不达标户的真实情况,准确测算住房补贴资金的需求量。
  三、尽快制定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具体办法,落实原住房建设、维修资金的划转额和公有住房出售资金的余额,以便方案出台后使住房补贴发放到位,有效扩大住宅消费。
  四、发放住房补贴时,要严格审批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的个人要制定处罚办法,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负责人要给予行政处分。
  五、要加强宣传,让广大职工了解和掌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有关政策,理解房改,支持房改,确保全省城镇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实施。

           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进程,全面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发〔1998〕23号为指针,稳步推进全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通过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启动住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不断地解决城镇居民对住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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