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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关于进一步
 加强化肥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0〕2号 2000年1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市场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市场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供销社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内政发〔1999〕16号)下发以后,我区的化肥市场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化肥生产和供应工作出现了不少积极的变化。但从全区的情况来看,目前化肥流通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经营渠道混乱、批发零售难以区分、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计划难以实施,生产与经营单位之间、经营单位与经营单位之间低价倾销、无序竞争的现象严重,化肥质量难以保证,假冒伪劣化肥趋于抬头。为了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区化肥市场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农资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大化肥市场监管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有化肥经营单位进行年度审查,凡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一律取消经营资格。
  (一)只有注册资金在一定数额以上,仓储设施齐全并拥有一定库存能力的县级以上农资公司、农业“三站”及化肥生产厂家才可从事化肥批发经营业务。具体标准由自治区工商局、供销社制定。除上述单位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单位以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经营业务。
  (二)化肥零售经营许可证由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凡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办化肥零售经营许可证。
  二、净化化肥进货渠道,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化肥流入我区市场,切实做好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工作。
  (一)外省区化肥生产厂家和经营单位在我区设点直销和委托代销化肥,以及区内批发企业到区外自行采购化肥,须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出具质量检验证明,否则不准经销。
  (二)进口化肥继续按国家规定实行配额管理,由自治区农资公司组织进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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