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扩大分配自主权
允许事业单位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全面推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以不断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
(一)确立事业单位的自主分配权。事业单位在工资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之内,有权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特色,自主确定单位内部的工资项目、工资档次、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实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时,应主要按岗位确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允许专业技术职务高评低聘、低评高聘,实行任什么职务、在什么岗位、做什么贡献拿什么工资的办法,不按资格、资历定工资。
(三)事业单位有权将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特殊行业人员工资补贴和地方性津(补)贴及其它自主收入捆在一起,用于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使其更能发挥工资的导向作用。
(四)实行档案工资和实际工资相分离,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资待遇和今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调整的工资待遇,均作为档案工资;单位按本人实际聘用和考核结果发放的工资,作为实际工资,待本人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再按档案工资办理。
三、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允许按生产要素和实现效益参与分配
鼓励事业单位在内部分配上向贡献突出、实绩显著的优秀人才倾斜,以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允许按生产要素和所实现的效益进行分配。
(一)允许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切实保证和促进自身事业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发挥自己的优势,深挖潜力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承包科技项目、参与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推广、营销相关产品,开展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有组织的兼职活动,所创效益在保证事业发展和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除提留40%作为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可由单位自主分配。
(二)事业单位可以将其科技成果,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从科技成果转让后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科研成果的完成人和直接参与人员。
(三)事业单位对拥有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该科研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