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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
 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2000〕14号 2000年1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自治区人事厅 财政厅 二000年一月十七日)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0〕1号)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现就我区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工资总额宏观管理,为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创造条件
  推行工资总额与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目标、效益挂钩办法。根据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为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从2000年起,在事业单位中逐步推行工资总额宏观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事业单位逐步推行工资总额包干。对已经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将“空编”人员的工资总额核定给单位。
  (二)对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或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在工资总额之外适当给予倾斜。
  (三)用人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国内外、区内外引进和聘用的特殊人才,在对其单位核定工资总额时,可以据实支付特聘人员的全部工资和其它所需经费。
  (四)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如上年财政部门核拨的用于工资项目的经费占本单位当年用于工资项目的实际经费支出比例达不到80%,可以按6:4的工资构成比例核定其工资总额;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如上年财政部门核拨的用于工资项目的实际经费支出比例达不到60%的,可以按5.5:4.5的工资构成比例核定其工资总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按5:5的工资构成比例核定其工资总额,其中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其津贴比例可以按高于固定部分的50%核定,但必须通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实现。
  (五)对搞活内部分配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按上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核定资金,并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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