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者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单位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但后两种情况均不少于5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无劳动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其他被抚养人抚养5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乘坐交通工具最高不超过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
(十一)住宿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二)财产直接损失:因农机事故损坏的车辆、机具、物品、设施等应当按照修复费用计算,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农机事故的伤者和残疾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疗单位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疾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处理农机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计算,按照当事人的农机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六章 调解
第二十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查明事故原因,认定农机事故责任,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根据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