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逃逸,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三)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四)强行乘、爬、攀扶农业机械造成的农机事故,乘、爬、攀扶者负主要责任;
(五)农业机械作业前,驾驶操作人员未对随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而发生的农机事故,驾驶操作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二十二条 农机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下列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至90%;
(三)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至40%。
第二十三条 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包括下列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二十四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单位对当事人的农机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3倍;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无劳动能力又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以不超过两人为限,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