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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五条 省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省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分别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等级)的评审建议。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对有争议的人选(奖项),可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省科技功臣奖的获得者,授予“甘肃省科技功臣”的荣誉称号。由省长签署、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对省科技进步奖的获得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只颁发奖状、奖励证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代省政府对省科技进步奖的奖状和奖励证书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科技功臣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60万元。其中,20万元奖给科技功臣获得者,20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20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省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奖励经费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增加。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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