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省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七)在同我省的科技合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省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部门和个人推荐:
(一)地、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的在甘有关单位;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的方法。各推荐部门应当对申报人选(项目)经过评审择优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机构在受理推荐项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四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省科技功臣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