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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17号 2000年4月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0年3月3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我省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委发〔1999〕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设立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按照“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有序运作”的原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当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第八条 省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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