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
在小城镇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步的生活来源,同时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并且居住已满两年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2.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3.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4.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如有要求,可为他们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在该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5.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四、审批程序
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行“农转非”计划指标卡管理,由省计委根据先行实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承受能力,从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下达年度指标。要求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应出具能够证明本人在小城镇居住、工作、暂住时间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和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地(州、市)公安机关,由地(州、市)公安机关在当年计划指标内统一审批。
经批准同意入户的,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后,持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或“农转非”指标卡,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五、几点要求:
1.各级政府要把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人口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综合承受能力,加强小城镇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保证农业生产、小城镇的经济与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等与人口增长协调发展,防止在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一哄而起”,盲目扩大小城镇规模,造成“进城热”、“建城热”,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提出贯彻本方案的实施意见,报省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城镇人口机械增长中、长期规划要报省政府审核,执行中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州、市)行署(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不得自行制定不符合本方案精神的地方性政策。
首批实施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指标,由地(州、市)统一上报省计委,经省计委商省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平衡批准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