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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小城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00〕21号 2000年3月3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公安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省公安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我省小城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城镇人口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的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为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保持社会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落户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改革,稳步推进的原则。以在小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经济来源,并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一定期限为入户标准和基本条件,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目标。
  二、实施范围
  范围限制在县(县级市)驻地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县(县级市)驻地的建成区,是指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地级市管辖的县,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且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建制镇的建成区,是指镇人民政府在编制规划中划定,并经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且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采取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的办法,首批在玉门市玉门镇等17个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小城镇实施(名单附后),取得成效后,再逐步向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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