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稳定和加强农机服务体系建设,依法维护农机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农机推广、科研、培训、维修部门和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等农机服务组织是农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稳定和加强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既是深化农村改革、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要求,也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需要。各地要认真贯彻
《条例》精神,稳定和发展各级农机服务组织,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增强服务功能和活力。要依法保护农机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
《条例》和有关规定,变卖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资产和削弱其功能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和查处。
三、加大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力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机质量监督部门要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按照
《条例》规定,认真开展农机产品质量检查监督工作,加大流通领域的整机和零配件抽检力度,严格市场准入规则,促进农机生产经营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严格执行推广许可证制度,及时受理农机消费者的质量投诉,公正仲裁,落实“三包”规定,维护农机使用者的利益。
四、搞好农机监理工作,保持农机安全生产形式的长期稳定
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按照
《条例》规定,依法加强农机监理工作,切实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牌证管理,维护作业秩序,保证农机安全。农用运输车归口农机部门管理后,安全监理工作要及时到位。
《条例》出台前已购买但未报户的农用运输车和
《条例》出台后新购买的农用运输车,农机监理部门要尽快依照
《条例》规定管起来;省农机局和公安厅要尽快协调完成农用运输车管理的移交业务,按
《条例》规定,管好农用运输车。各地要按照
《条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划定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的区域和路线,并一如既往地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切实保证农机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