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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
 《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9号 2000年3月14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1999年1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该《条例》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关于农业机械化的地方法规,是发展我省农业机械化的法律保障。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措施,保护农机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产安全,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必须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积极行动起来,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月、宣传周活动,采取讲座、板报、专栏、标语、横幅、宣传车等多种宣传方式,向社会各界、广大农民、各类农机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机专业户及农机手大力宣传《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条例》涉及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机部门的工作,为甘肃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和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措施,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作为《条例》的执法主体,要加强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秉公执法,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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