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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财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28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0〕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明确市财政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
  (一)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下年度的预算支出计划报送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和城市维护费分正常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报计划,其中正常经费计划需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支出标准和范围编制;专项经费计划需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的基础工作。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排污费支出、教育费附加支出以及城市维护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的制定,财政部门应有重点地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的工作。
  (二)财政部门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和预算编制的原则以及财力预测情况,将计划指标纳入下年度的财政预算草案,财政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审议批准。在市人大审查批准市本级预算(草案)前,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般为每年的1月31日前),将预算控制数下达各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用款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用款单位按照预算控制数编制具体预算计划,于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二、下达预算指标及编制用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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