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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4.大力推行企业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建设和二、三级计量检测保证体系确认工作,规范和发挥社会公正检测机构的作用和能力,严禁产品不经检测出厂。严格对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有相应的计量检测和监督手段保障。
  (二)继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在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中进行新一轮的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培训,引导和推动企业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员、全过程质量管理,推行产品质量信用、质量保险、质量评估和质量标识制度,将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改造、减损降废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三)推广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积极鼓励和大力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加强对认证企业和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的质量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
  (四)扶持技术创新,加快更新换代,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淘汰技术和装备落后、资源浪费、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清理关闭小钢厂、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小电厂和小炼油厂。
  (五)继续实施名牌战略,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大力鼓励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创名牌企业树立精品意识和现代经营观念,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健全标准、计量、质量保证体系,实施“零缺陷”可靠性管理。对产品质量管理成绩显著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规范质量检测评定工作,大力发展质量中介事业,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企业是质量工作的主体,对产品质量的检测评定是第三方公正行为,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对产(商)品实施检测评定和强制企业接受质量中介服务。政府应依法对第三方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按照建立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促进优胜劣汰。除国家明确规定外,严禁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各地、各部门均不得在国家法律规定以外搞报验、准产证、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分割市场的行为,正在实行的应当立即停止。
  (八)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法定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切实保证所需的工作经费,加大对质量标准建设、计量检测体系的投入,提高质量监督部门的技术水平和检测能力,确保其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整改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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