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各级政府要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行政处罚。拖欠保障金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收滞纳金;拒绝缴纳的,要通过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福利企业是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渠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当前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加快福利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步伐,促进福利企业发展,更好地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政府及民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扶持保护政策,鼓励采用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办福利企业,推进福利企业的发展。对改制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期向福利企业返回减免税。民政、税务、工商、残联等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残疾人政策的严肃性。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配套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三)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
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认真执行《
残疾人保障法》、《
甘肃省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个体从业的残疾人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要切实做到优先和照顾,落实各项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并进一步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办法,为残疾人个体从业创造良好条件。公安、卫生、城建等部门也要落实好减免有关费用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