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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各级政府要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行政处罚。拖欠保障金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收滞纳金;拒绝缴纳的,要通过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福利企业是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渠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当前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加快福利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步伐,促进福利企业发展,更好地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政府及民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扶持保护政策,鼓励采用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办福利企业,推进福利企业的发展。对改制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期向福利企业返回减免税。民政、税务、工商、残联等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残疾人政策的严肃性。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配套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三)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
  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甘肃省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个体从业的残疾人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要切实做到优先和照顾,落实各项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并进一步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办法,为残疾人个体从业创造良好条件。公安、卫生、城建等部门也要落实好减免有关费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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