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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目标和任务
  残疾人劳动就业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制定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的方针。
  根据这一方针,今后几年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农村对30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农民进行实用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1至2门农业科学技术;城镇对9万名适合劳动的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使6万名残疾人就业。2000年末,全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78%左右,其中城镇达到60%左右;2002年末,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2%左右,其中城镇达到75%左右;2005年末,城乡残疾人就业率均达到国家提出的85%以上。
  为完成上述目标,我省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形成比较完备的残疾人就业法规体系;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到2000年、2002年,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单位实施面分别达到85%和90%以上;继续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稳定、搞活集中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积极开发社区服务就业项目和盲人按摩业;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建立社会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和就业工作运行机制;加强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市场的开发,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三、突出重点,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推进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一)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社会各单位、企业都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战略性举措和主导形式,是各部门、单位、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年第23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办〔1998〕72号)等条例、文件的规定,强化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政府行为,强化行政执法检查,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都要按照“就业办法”规定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要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要以法人单位或产业(行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核算缴纳。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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