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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6号 2000年2月1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等部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出现了新的局面,但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我省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出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特别的扶持、优惠和保护,使他们与健全人一样,享受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与培训、享受社会保障等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我省有关地方法规中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适合劳动的残疾人从单纯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全省124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400万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教育和引导各单位、企业努力克服轻视残疾人就业,把单位用工自主权与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立起来的错误做法;克服认为接纳残疾人就业有碍部门、单位形象的陈腐观念和社会偏见。要把扶持和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应尽的社会职责和义务,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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